家里老人在外地病逝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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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家庭成员在异乡离世的情况,需遵循一系列处理遗体的规则和程序。遗嘱或遗愿决定是否在异地火化。理论上,遗体应在本地殡仪馆火化,不转运。如需带遗体回故乡,需先在当地殡仪馆处理并申请移动许可。运输由居住地殡仪馆负责,至安放地殡仪馆。办理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遵守《殡葬管理条例》和《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规。
家里老人在外地病逝怎么处理

一、家里老人在外地病逝怎么处理

针对家庭成员在异乡离世之后所面临的种种处理遗体问题及其相应规则与程序,重点内容包括:遵照原有遗嘱或遗愿,遗体可在异地进行火化处置;理论上而言,遗体应被安放在本地专门设立的殡仪馆内进行火化处理,且不得涉及任何形式的转运至其他地区的行为。遗体制备工作。如因为特定原因,确实需要将已故亲人的遗体带走安置在祖先的故乡,必须事先在所在地(即当前生活、工作所在之处)的殡仪馆进行遗体制备以及防腐、消毒等方面的处理。各类部门的许可及凭证申请。需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明确审批同意,同时获得当地卫生检疫机关出具的《移动许可证》。遗体运送流程。遗体运输是一项严肃而重大的任务,必须委托并由居住地的殡仪馆负责执行,最终送抵安放地点的殡仪馆内。死亡证明的取得和户籍信息的注销处理。若家庭成员不幸在异地身患疾病或遭遇意外而英年早逝,则可联络并前往当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事项;

此外,遗体火化结束后,务必妥存已经完成火化的相关证明证件,以确保返还原籍后能顺利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丧葬费用和抚恤金的申领事宜。

根据中国各项相关法规的规定,遗属有权领取属于他们的丧葬补贴以及抚恤金。所有申请金额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支付。

最后,亲属们还需向户口登记机构递交申报报告,明确死者离开人世间的事实情况,从而进行户籍登记注销操作。对于在职期间因故离世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关于该员工因疾病或非劳动原因导致逝世的证实材料。所有上述这一切,都严格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实施和落实。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家里老人可以做公司法人

确实如此,只要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须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需持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籍或暂住证明文件;

再次,需具备领导企业的才能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

此外,还需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最后,其产生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面对家人远赴他乡不幸去世的悲痛现实,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一套严谨的遗体处理流程与规范。立有遗嘱或者未雨绸缪做出过遗愿的情形下,是否选择异地进行火葬则需要按照遗嘱或遗愿来予以明确。依照规章制度,遗体通常应当在当地的殡仪馆内完成火化过程,而非进行长途转运。若有必要将逝者的遗体送回家乡安葬,首先需要在当地的殡仪馆内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移动许可证。在此之后,遗体的运输事宜便可交由居住地的殡仪馆全权负责,直至抵达目的地殡仪馆为止。此外,还需要办理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申请领取丧葬费用及抚恤金。在这个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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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扩展资料:
1、丧葬补助费发放流程: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丧葬费具体办法: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3)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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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
2.1寿衣费
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2.2运尸和火化费
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2.3骨灰盒(棺木)费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木购置费。
2.4骨灰存放费用
对此,只赔偿一期骨灰盒放置费用。必须采用土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
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
3.2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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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
2.1寿衣费
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2.2运尸和火化费
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2.3骨灰盒(棺木)费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木购置费。
2.4骨灰存放费用
对此,只赔偿一期骨灰盒放置费用。必须采用土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
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
3.2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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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根据司法部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包括:
一、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或急性性肝炎等。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如心脏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等。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等等。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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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想“方便”抢方向盘酿惨剧
2004年3月15日,沈阳北方远征客运公司(简称客运公司)的一辆金龙大客车,载着44名乘客从北京出发开往沈阳。当车辆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37公里处时,所有乘客猛然惊呆——大客车一下冲断护栏翻入道边的深沟中。这场瞬间发生的惨剧,造成3名乘客当场死亡,41人受伤。这3名死者中,就包括年仅30多岁的女乘客张某——她被挤压在扭曲严重的大客车里,当场死亡。
然而,事故发生后,当公安部门在调查肇事原因时,才发现这场事故竟有着罕见的诱因。原来,事发当日中午12时30分,这辆大客车从北京准时发车。约50分钟后,车内一名男乘客走到司机身边声称要下车大便,要求停车。司机告诉对方,高速公路不准停车,得等开到前方的香河服务区才能停。
“用不了15分钟就能到,先回到自己的座位上等一下。”司机解释完后,客车仍保持100公里的时速继续前进。可是,没过三五分钟,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这名乘客突然上前抓住司机驾驶的方向盘向右打轮。在抢夺方向盘的瞬间,失控的大客车向右侧滑行并冲断10余米高速护栏,滑翻入道边深沟,酿成惨剧。
根据调查,北京警方迅速锁定拽方向盘的乘客董某。董某在这起车祸中也成了伤者。同时针对车祸,事故原因有了定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总队出具报告:本次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董某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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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是一个精神病人肇事!死者张女士的丈夫获悉这一消息后根本无法接受,觉得这从头到尾简直就是场荒诞———董某是精神病人,意味他对亲手“导演”的这场惨剧将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且董某身为农民,家庭困难,根本没有支付能力,也就无法进行民事赔偿。那么,谁来为妻子的死进行赔偿,以告慰其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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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外就医的疾病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其他保外就医的疾病是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
2.心功能;
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2020农村老人过逝丧葬费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
2.1寿衣费
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
2.2运尸和火化费
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2.3骨灰盒(棺木)费
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赔偿骨灰盒的购置费用,标准是中等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骨灰盒,则按照中等的购置费用计算。在没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则应当赔偿棺木购置费。
2.4骨灰存放费用
对此,只赔偿一期骨灰盒放置费用。必须采用土葬的,则适当赔偿安葬费。
注:对以上的赔偿,如果当地有关机关有赔偿标准的,依照该规定标准赔偿。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和上述合理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1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只规定了一种赔偿办法,即:定额赔偿办法,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
3.2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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