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必要,可对其进行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科室在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之后,若发现案情尚且模糊、证据仍有不足之处,此时便可以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给负责执法的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样的增补调查时间通常被设定为一个月的期限。待一个月届满之时,公安局会再次将案件呈报至检察院进行重新审查。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先的些许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新的疑点产生,那么检察院便可以决定采取存疑不起诉措施,甚至可能会再次把案件材料退回给公安机构以进行反复的增补调查。但若是在经历了两次增补调查之后,情况依然无法达到起诉的要求,此时便必须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没有证据的案件怎么处理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该案件可进行补侦工作以寻求真相关信息和证据。
然而若证据已经足够,阐明涉事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则应转由公安部门进行合法处理。相反地,若相关证据表明涉事者已构成犯罪,则此案将被将相关可靠证据转交至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并辨别起诉与否。倘若在确实努力收集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取的关键证据,则进行不起诉处理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犯罪嫌疑人的幕后真相尚未明朗之际,检察机关有权在审慎评估和审查证据链条后,决定是否需要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以期进行更深入的补充侦查工作。这一阶段的时间限制为一个月。如果侦查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或者出现新的疑点,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暂时搁置,不予提起公诉,也就是所谓的“存疑不起诉”。然而,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就必须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