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诈骗犯死不承认,这会有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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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如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部门补充调查,期限一个月。如问题未解决或新疑点产生,可存疑不起诉或再次退回补充调查。两次后仍不满足起诉要求,则必须存疑不起诉。
没有证据诈骗犯死不承认,这会有什么后果

一、没有证据诈骗犯死不承认,这会有什么后果

如有必要,可对其进行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诉讼职能科室在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之后,若发现案情尚且模糊、证据仍有不足之处,此时便可以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给负责执法的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样的增补调查时间通常被设定为一个月的期限。待一个月届满之时,公安局会再次将案件呈报至检察院进行重新审查。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先的些许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新的疑点产生,那么检察院便可以决定采取存疑不起诉措施,甚至可能会再次把案件材料退回给公安机构以进行反复的增补调查。但若是在经历了两次增补调查之后,情况依然无法达到起诉的要求,此时便必须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没有证据的案件怎么处理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该案件可进行补侦工作以寻求真相关信息和证据。

然而若证据已经足够,阐明涉事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则应转由公安部门进行合法处理。相反地,若相关证据表明涉事者已构成犯罪,则此案将被将相关可靠证据转交至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并辨别起诉与否。倘若在确实努力收集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取的关键证据,则进行不起诉处理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犯罪嫌疑人的幕后真相尚未明朗之际,检察机关有权在审慎评估和审查证据链条后,决定是否需要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以期进行更深入的补充侦查工作。这一阶段的时间限制为一个月。如果侦查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或者出现新的疑点,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暂时搁置,不予提起公诉,也就是所谓的“存疑不起诉”。然而,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就必须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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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1、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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