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物抵债相关规定是什么
假如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以物作为保证权利得到实现的契约,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归还欠款时,债权人有权与以物作为担保品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以物抵偿所欠债务。
同时,倘若涉及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而他们所借用的标的物均为实物且品质彼此相当的话,其中一方可采取行动将自身的逾期债务与对方的应付款项进行对比核算之后,予以抵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关于对以物抵债协议在其效力以及履行等方面所存在的诸多疑问的甄别,我们应遵从一个指导思想,那就是始终坚持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本原则。普遍来说,除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清晰约定,否则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以后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其成立与否或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非仅仅取决于债权人实际接受抵债物品,或者取得了抵债权及使用权等财产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愿表达是真诚的,且合同内容未触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何强制性条款,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
此外,在债务清偿期已经结束后,由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其性质可能会发生改变,例如,它可能构成新的债务关系,同时使得原先的债务关系得以消灭;另一种情况下,也有可能形成新的债务和原有债务并行的局面。只有当代物清偿协议得到完全执行之后,这份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可以签订合同,将实物作为保证债务得以履行的依据。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那么债权人有权与其进行协商,请求债务人将该实物折价还款。另外对于连带债务而言,假设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提供了同种质量的实物作为借贷的抵押,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将其已经过期的债务与对方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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