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不理赔的原因是什么
对于人身保险类业务这类存在明确免责范围的情况,通常会涉及到如下几大方面的内容:
1.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人选择购买任何保险产品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全面、真实地披露与其保险合同标的具有直接关系的重大事项,这便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及控制。
2.保险事故未达到承保范畴:在每一份保险合同中,都明确列明了保险责任的具体覆盖范围。因此,当实际发生的保险事件并不在该规定的责任基础之上时,保险公司便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失效或已解除:假如保险合同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双方达成的协议而失去其有效性,或者已经被正式解除,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4.理赔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的法定时效期限为五年,自他们得知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并处理理赔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人寿保险怎么赔偿
1.报案环节(然而,请注意在寿险领域,绝大部分案件并不需报案这一步骤)。
2.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及深入调查(需注意财产保险和寿险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
3.向保险公司递交完整详细的理赔材料。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对理赔申请进行严谨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应支付的赔偿款项(针对数额较大的理赔案件以及存在疑问的理赔事件,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工作)。
5.向申请人书面发送理赔通知书(包括支付或拒绝支付款项两个选项)。
6.完成处理程序,顺利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的免责范围涵盖以下几点:1.对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事故不在保险合同所覆盖的承保范畴之内;3.保险合同因失效或是被解除而失去效力;4.针对理赔申请超出规定时限等情况。因此,投保人务必全数详尽地向保险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同时确保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承保范围之内,并且保险合同仍然保持其有效性。此外,理赔申请必须在五年以内提出,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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