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款,不当得利者需承担向受损失者归还不当利益的法定义务,而受损失者则依法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的法定权利。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确保每一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应遵循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仅在特殊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权益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这一管辖规则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的管辖制度基本是相类似的,通常情况下,此类争议会交由最基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和审判。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法律许可及授权的前提下,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获取不应当属于自身的财产利益。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无合法根据以不当方式获取的财产收益,且因此给他人带来利益损害的负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类如,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多收消费者款项;又或者拾到他人遗失物品后不归还并占为己有的情况等,均属此类不当得利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不当得利占据着重要地位。关于此项违法行径,法律采取了强制性且严谨的处罚机制以保障受害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必定会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法律追诉,从而保证司法机构给予公正的判决结果。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必须坚守法律精神,竭尽全力来捍卫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通过法律的严格约束与规范,我们期望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