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员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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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销售员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身为单位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金额须达到一定规模。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侵占金额不同,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若涉及国有单位公职人员,则按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定罪量刑。
汽车销售员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一、汽车销售员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判定汽车销售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须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该名销售员务必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职务之人,并且其行为涉及利用职务之便;

其次,该销售员必须将所在单位的财务资源非法占有为个人所有;

最后,所涉金额需达到一定规模,例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侵占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侵占金额达到“数额巨大”,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缴纳罚金;而若侵占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罚金。若该销售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他们的犯罪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汽车销售合同诈骗罪怎么判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当中,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资金或财产,涉案数额达到了较重程度的,应当被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且同时处以罚金;

其次,如果案情严重或者存在其他显著恶劣情形,涉案金额巨大的话,法定刑将升至十年有期徒刑乃至更长期限,同时仍然处以罚金甚至是没收全部财产;

最后,如果涉案金额达到极其庞大的地步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会被课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认定汽车销售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主要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具备单位职能人员这一身份特征;其次是其主观上具有利用职权之便的故意,采取了非法手段占有单位财产,并且该非法侵占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金额的侵占行为,会对应相应的刑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死刑等,同时还伴随有罚金的处罚。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等条款来确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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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占有财物的实际价值来认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的确定:货币、有价证券等按实际侵占的金额为准,侵占的物品以市场价作价确定数额,不能确定的,由物价机构对物品作价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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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售楼部销售主管倒房是职务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售楼部销售主管倒房是职务侵占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售楼部销售主管倒房的行为是职务侵占,是否构成该罪,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定。
2、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何为职务侵占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职务侵占100万属于数额巨大,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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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占侵占土地的,能认定侵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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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转移客户是不是职务侵占
不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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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面试成功了,明天就要开始上班了,工作就是汽车销售,我现在想提前知道销售汽车劳动合同,谢了!
[律师回复] 你好,下文就是关于销售汽车劳动合同的详细内容,希望帮助你。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 (单位) 乙方 (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 方:
名称: 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签人:
注册地址:
乙 方:
姓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紧急联系人(法定): 电话:
一、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算,其中,试用期 个月。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采用本条(一)或(二)的方式确定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
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在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 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
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照片、入职登记表中提供的信息及其它由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存在虚假、隐瞒情况,或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甲方需要的必备资料。
2. 乙方的技术及能力不符合甲方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要求。
3. 乙方未到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体检的;或在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的
现象的;或体检未通过等情况。
4. 乙方不能达到用工单位对所担任岗位的要求或未通过甲方的“转正考核”。
5. 乙方在试用期内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满足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
6. 乙方入职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工作的疾病但在入职时未
声明的。
7. 乙方入职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
有吸毒经历而在入职时未声明的。
8. 乙方入职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入职时未声明
的。
9. 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甲方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录用的其他事实的(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未履行完毕与原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等情况)。
10.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 岗位的工作,工作地点为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在职时的工作表现、甲方的经营状况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具体见甲方提供的《岗位说明书》与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乙方应按前款所指向的工作内容的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以此为依据,接受甲方的绩效考评。
第五条 双方约定:经考评后,因乙方未能达到考核标准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符合约定条件的岗位变更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果乙方拒绝或不能按时到岗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办公地点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现时国家标准工时制度。
第九条 乙方的休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按月领取薪酬,甲方每月 日发薪。如遇法定休息、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月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 元/月。乙方入司时需缴纳 元押金(或从第一个月薪资中扣除),工作满一年后连本带息(
1.5%年利率)退还给甲方;不满一年则应扣除服装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岗位调整,甲方可对乙方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 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乙方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其培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提供虚假的证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偷盗甲方财物,或泄露甲方有关技术、商业等机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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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过程职务侵占要件是什么
1、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一般是有职务便利可利用,既可以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例如仓储、物流、财务、销售人员。2、职务侵占行为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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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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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占用公款怎么量刑,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销售员占用公款怎么量刑,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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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数额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金额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二、涉嫌职务侵占罪会怎么判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职务侵占案的金额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职务侵占案金额怎么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十一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三、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的职务侵占罪较难实现立案,分析其中的不成功原因,结合我们这几年来代理的没有立案的案件,我们认为,造成立案率较低的情况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公安立案有其固定思维,当事人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和管辖角度提供足够材料,帮助警方认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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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人已经离职还职务侵占吗?
职务侵占人已经离职的情况,也是算职务侵占的,职务侵占是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且不会因为对方离职而终止,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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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之前认识的一个朋友,在卖东西,但是他的东西有点假,就使假冒别人的作品,想问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行为构成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行为的相关法条及解释是。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 法释〔1998〕3号)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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