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是否需要进行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并非所有情况都必须采取此类措施;
然而,在满足相关条件之下,醉驾者仍有资格向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醉驾行为若符合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与条件,便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工作或者干扰调查进程,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随传随到。这种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等严厉处罚,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醉驾都是刑事拘留吗
若驾驶员因醉酒而驾车上路,那么他必然会受到刑事拘留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而言,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会被判处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一,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进行具有危险性和竞技性质的竞逐行为,且情节恶劣者;
第二,机动车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第三,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醉驾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并非应当被理解和解读为规定性的判断标准。一旦符合特定的前提和条件,当事人有权向相关办案机构提出正式的请求与申请。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能否获得批准需要以满足特定的取保候审要求和基本条件作为基础及参照。其次,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准确含义为侦查机关有权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条件,确保其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逃避侦查或者干扰案件调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与讯问。该种法律制度适用于那些虽然涉嫌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不至于需要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从而对其实施较为有限度的限制其行动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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