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的12种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1.对于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者,应按盗窃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对其所盗窃数额的判定应根据罪犯盗窃后实际使用信用卡的金额来确定。
2.对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相关票据的行为,应依据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3.若行为人为谋求利益,擅自接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未经授权的电信设备、设施仍予以使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4.若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对电信卡进行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盗窃罪论处。
5.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及密码进行上网活动,进而导致他人电信资费受到庞大损失者,应以盗窃罪论处。
6.若行为人仅就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进行盗窃,且价值数额较小,但已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同时,还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应选择其中一项重罪进行处罚。
7.若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则应选择其中一项重罪进行处罚。
8.若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则该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应纳入盗窃数额计算;若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之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归还原处或停放在原处附近,且车辆未丢失,则应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严处罚。
9.若行为人为练习驾驶技能、娱乐消遣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导致车辆丢失,则应以盗窃罪论处;若行为人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同时还构成其他罪名,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名进行数罪并罚;若行为人偷开机动车辆时造成车辆损坏,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若行为人仅仅偶发地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可不视为犯罪。
10.对于实施盗窃犯罪,导致公私财产受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则应选择其中一项重罪从重处罚。若行为人虽未构成盗窃罪,但因其采取破坏性手段导致公私财产受损数额较大,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在盗窃后,为了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原因,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则应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11.对于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12.对于欺骗儿童获取其背包内物品,或利用硬币从投币机中骗取钱财的行为,同样应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关于构成盗窃罪的特殊情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状况:第一种是盗窃行为涉及到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财政票据;第二种是出于获取商业利益的动机,擅自截断他人的通信线路,拷贝他人的电信编码,或者在明知该行为属于盗用和复制他人的电信设备与设施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使用,这些行为都将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涉及到盗窃罪这一法律领域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侵财性行为,例如:实施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伪造发票用以骗取国家税收、未经授权地接入电信通信线路、对电话卡进行非法充值、滥用网络账户、非法占据广播电视设施、未经许可破坏电力设备、通过犯罪手段偷窃车辆、多次从事类似行为、因盗窃导致财产损失、非法获取商业机密信息等。以上列举的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盗窃罪的范畴,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与其他相关罪行产生牵连,从而面临数罪并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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