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以下诸种情形中,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同时,也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非法所得这一罪名,有可能会产生财产刑,例如罚金等。在此种情况下,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任何一项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受处罚相对较轻,并且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他们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非法所得交不起会怎么样
若在行径过程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无法偿还给人民法院,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的境遇。
然而,若在此期间实地确认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续将等候时机具备时再行推进执行进程。所谓“非法所得”,实则是指主事者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中所积累的全部财富。若对其行为持有批判态度,那么应该全力以赴地追踪、扣押或命令退还所有非法所得,这其中包含了必须向上缴付的处罚费用。为了确保刑事判决的有效实施,我们必须采取多种强制性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划拨、拍卖以及变卖等手段,以便苛刻遵守刑事判决中的相关财物处置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涉及到非法所得或者罚金等财产刑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并且其行为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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