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以及法院审理环节。换句话说,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如有满足该条款规定的情况,例如被判定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处罚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或者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之际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继续进行调查等,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二审阶段实际上是允许申请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二审可以改诉求吗
在存在二次审理(亦称为上诉)情况下,上诉人权利受到保障,允许在提交上诉申请书之后且该请求的内容并不超过原先提出的诉讼需求的最大范围之内,有权在二次审理的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对原先的上诉请求做出变更调整。此外,第二审判法院也有权力依据当事人各方自愿参与协商的原则,来处理新增的诉讼请求事宜,并对其进行协调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关于取保候审事宜,适用范围以及时间节点涵盖了从侦查到审判各个阶段。具体来说,即在法律程序中的二审环节,如果被告人具备相应的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同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二审阶段是完全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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