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陷风险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1.风险评估需考虑社会普遍接受度,若风险极低至常被忽略,则不应视为自愿承担。 2.在危险发生前,受侵害者若已感知风险,则可能被视为自行承担风险。但若未知或无法得知风险,则不适用。 3.受侵害者需对潜在风险有明确表达或默示认同。 4.若受害者在伤害前有强烈否认态度,则不应视为自愿承担风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被害人自陷风险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依照公认为理所应当的理智观点来看,这样的风险必须达到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程度才适宜评估。倘若这个风险在实际情况下发生的机率极为低下,以致于一般普通人都常常疏忽大意地忽略掉,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作为受害者自愿陷入了这个风险之中。

2、在危险后果产生以前,遭受侵害之人已经明确感知到了这类风险的存在之情状。假如被害者对于这其中的风险一无所知,或者完全无法得知相关信息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属不妥,并不能称之为自行陷入了风险之中。

3、遭受侵害之人对于潜在风险本身提出了明确表达或者可以推断出的默然认同。

4、在付出代价以前,受害者对于即将到来的伤害反应强烈,持否认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被害人自诉的时效是多久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正式立案之后,其追诉期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介入展开立案侦查工作,还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追诉期限同样将被豁免。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案程序启动之后,无论涉案案件是否涉及到自诉范畴,法定的追诉期限都将失效。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对于风险评估来说,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风险的社会大众接受程度如果某个风险被认定为极为低微且常常被人们所忽视,那么便不能将其视为个人自愿去承受的风险2.在危险事件发生之前,如果受害人已经意识到了潜在的风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被视为是自己主动选择了承担这样的风险然而,如果他们并未察觉或者无法了解到相关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他们3.受害人需要对潜在的风险有清晰的认知和明确的表达,或者是以默许的方式来表示同意4.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伤害之前表现出了强烈的否定态度,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其视为是自愿去承担这样的风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9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被害人自陷风险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4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5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6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2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2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2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4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0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8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4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3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如何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构成诬告陷害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什么
诈骗罪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直接涉及被害人行为是否可以影响对行为人的不法评价以及基于何种观点来影响对行为人不法评价的问题。显然,这一问题关乎刑法介入财产保护的界域,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就研究状况来看,针对过失犯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学者们着墨甚多,成果丰硕;但对于诈骗罪等故意犯中被害人的自陷风险,研究却极为匮乏。甚至有学者下定义时直接将故意犯排除。回答被害人自陷风险(无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问题,存在多种理论方案。本文拟以诈骗罪为中心,对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诸种教义学模型进行检视,提出负责范围的划分应从“人的行为对于利益侵害结果的意义”来考量,并对其间适用目的性限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反思。
一、刑法保护与自我保护
1977年德国学者首次将被害人怀疑这一事实创造性地引入到诈骗罪的“错误”要素的判断中。他认为,刑法乃国家保护法益所使用的
最后手段,如果被害人本身可以经由适当的手段来保护其法益而任意不用时,则刑法自无介入之余地。在诈骗罪中,对诈术已经产生具体怀疑的被害人,却仍然交付财物予行为人或为其它财产处分,可以认为被害人在此情况下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其具有保护自己法益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不予刑法保护。因为在评价上,被害人的行为仅属于涉及风险的投机行为,欠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因此,并不该当诈骗罪中“陷于错误”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此后,先后有学者对此问题展开了深入、持续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诈骗罪为主要演练平台的所谓“被害人信条学”理论。该理论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
最后手段性原则,而这一原则的上位原则是德国基本法中的辅助性原则。刑法的
最后手段性原则是基本法辅助性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被害人信条学保证了
最后手段性原则在刑法、尤其是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具体化运用。据此,当被害人以一种可被期待的或者很容易的方式可以充分地自我保护来回避法益侵害时,刑法就没有必要给予保护。本文认为,被害人信条学在论据与结论上均难言妥当。其主要问题是:
首先,刑法规范指引发生偏差。按照被害人信条学,禁止诈骗的刑法规范将变为阻止被害人投机的规范。可是,交易本就难免风险,在风险面前,被害人普遍存在投机心态,刑法凭什么要求被害人认识到风险就必须回避?如果这样,刑法就不是在制裁行为人,而是在限制被害人的交易自由。教授“属于涉及风险的投机行为,欠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的推断似乎过于跳跃。“涉及风险的投机行为”为何就“欠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按照教授的观点,刑法在这里等于宣示了“只要认识到交易涉风险,就必须尽可能回避,否则后果自负”,这就发生了刑法规范在指引国民行为上的偏差。行骗人创出一个不被容许的风险后,一旦被害人认识到风险,刑法就对被害人提出了消解风险的责任要求,显然,这对被害人提出了过高的期待。但问题是,这样的要求和期待是从诈骗罪规范中导引不出来的。就常理而言,即便认识到交易风险,但核不核实、回不回避均是被害人交易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不能说,被害人面对风险产生怀疑的,如果核实后未识破诈术,仍在半信半疑中与行为人作出交易的,刑法对该被害人就予完整保护;被害人在怀疑之下并未核实就与行为人作出交易的,刑法就对该被害人不予完整保护。简言之,禁止诈骗的规范不能变为限制被害人交易自由的规范。
其次,刑罚功能被自我保护取代。有其他教授质疑,刑法补充性的基本内涵是,国家能够使用较轻微的方法以预防社会损害时,就无刑法适用余地。该原则是针对国家的行为而言,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般国民,不是说“国民可以自我保护时,刑法便没有适用的余地”。将刑罚权赋予国家独占,正是为了解除国民的自我保护任务。如果个人因为轻信他人就不能得到国家保护,那么,个人在公众生活中就必然时时刻刻提心吊胆,个人行为的自由也随之受到限制。⑾诈骗罪既然已被立法,那就意味着相应的诈骗行为被宣告为具有犯罪意义;被宣告具有犯罪意义就等于相当程度地免除了被害人的自我保护义务。对于使用诈术所创建出的风险,被害人没有义务承受。与其去探究被害人在个案中有没有自我保护可能性,不如去论证被害人在个案中应不应该有免于自我保护的权利。就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而言,要追问的不是被害人是否因自陷风险遭受财产损失就不应该受到刑法保护,而是他有没有在认识到风险的情况下交易而不遭受财产损失的权利。如果否认被害人有这种权利,整个社会交往以及社会风险状态就不会朝着更安全、更进步的方向前进,而是慢慢萎缩,每个人都会把他人视为潜在的敌人。
第三,以自我保护可能性作为可罚性基础。被害人信条学的立论是,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可能性却放弃自我保护,因此不值得刑法保护。问题是,被害人是否具有自我保护可能性,对于行为人而言是偶然的事情。例如,行为人面对谨慎的甲与轻率的乙,甲在对诈术产生怀疑后检验了行为人的说法,但仍未识破,在半信半疑情况下处分了财产,乙在对诈术产生怀疑后有办法验证但就是不去验证,也是在半信半疑情况下处分了财产,按照被害人信条学观点,甲仍然值得刑法保护,因此行为人成立诈骗既遂,对乙则只能成立诈骗未遂。但甲乙是怎样的人并不应该影响行为人相同行为的评价意义,如果有时候刑法回应有时候不回应,规范效力就将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更何况,按照被害人信条学的释义,甲乙处分财产时都是处于“怀疑”状态,即便甲已经检验过一次行为人的说法,但并未完全奏效,按照被害人信条学的原则,甲应该放弃交易才是,这便产生了另外一个尖锐的问题:甲到底要检验到何种程度才算尽到回避义务,才能得到刑法保护?换言之,何谓被害人信条学的“能够”自我保护?实际上,影响被害人能否自我保护的因素很多,如被害人能力、获取信息的渠道、风险认知的程度、采取措施的可能性,等等。可见,能否自我保护完全是一种概率,并没有办法回答上述规范问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报复陷害罪主体是谁,谁可以构成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9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故意栽赃陷害构成什么罪
故意栽赃陷害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规定了故意栽赃陷害构成什么罪,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嫌疑人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等刑罚,但栽赃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9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诬告陷害罪由什么构成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诬告陷害罪由什么构成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被害人自陷风险构成要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