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抵销权
于抵销之权力,当事人能选择向对方发出通知、以提出抗辩或采取提起反诉的方式实施。且需明确,抵销意旨自送达至对方之后即刻生效,而一旦抵销被赋予了法律效应,其影响将会追溯到抵销条件得以成就的那一刻,进而使得双方互欠的债务能够在同等数量上消除。关于相互拖欠的债务额度,应以截至抵消条件成就之日各自承担的所有债务为限,涵盖主要债务、利息、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各方面。若抵销实施方所拥有的债权尚不足以抵偿总债务金额,同时对于债权的顺位又无特殊设定,那么应遵循如下顺序进行抵扣:
首先是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次之是利息;
最后是主要债务。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如何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哪些法律要求
1、排除妨碍之争端,通常因物权遭受他人实际造成的妨碍所引起,其主要诉求在于排除此种妨碍,从而恢复物权的完整性。
2、排除妨碍请求权,乃是在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遭受占有之外的其他方式侵犯之时,物权人向侵权者提出排除妨碍请求,以期使自身的物权恢复至完美无瑕的状态的法定权利。
3、排除妨碍争议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受妨碍的标的物依然存在并且处于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权之下;
(2)侵权者通过占有之外的手段对物权人的权利实施了妨碍,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持续不断地进行着;
(3)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或不当的。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抵消权可由当事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予以行使一旦通知到达相对方即刻生效,其法律效果将被追溯至抵消权形成过程中的法定条件成就之时,从而消除双方之间等额的相互债务负担在计算债务额度时,应以抵消权形成时所涉及到的所有债务总额为准,其中既包括主债务本身,也涵盖了利息、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若债权金额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且未对各类债务设置优先顺序,那么首先应当从债权中扣除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其次是利息部分,最后才是主债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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