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移交看守所怎么探望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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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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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因职务侵占罪入狱后,妻子可以探视。探监需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当地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及提前了解探视时间,每月最多探视两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获得批准后也可与在押人员会面交流。律师持相关证件请求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
职务侵占移交看守所怎么探望

一、职务侵占移交看守所怎么探望

1.关于丈夫因职务侵占罪入狱后的探访问题,您可以了解到在其服刑期间是允许进行探视的。

2.若欲前往监狱进行探监,您需准备以下相关证件及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以及户口簿;

(2)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提前了解并确定可供探视的具体日期与时间,通常情况下,服刑人员每月能够接受的探视次数最多为两次;

(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接见手续。

此外,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其他辩护人在获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如果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立即安排会见,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二、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一位男性犯罪者由于涉及到职务侵占罪而身陷囹圄之际,他的配偶同样享有探望的权利然而,为了实现合法的探视,他们需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材料以及由所在社区机构开具的证明信件等,同时还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探访的具体时间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法规的限制,每位服刑人员每月最多只能接受两次来自家属的探视此外,如果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士希望能够与被羁押的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那么在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他们同样有权得到这样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他们只需携带相关的执业证书并提出申请,看守所就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48个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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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看守所,可以去探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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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批准、检查。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统一配发。第五十二条 对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第五十四条 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罪犯因病死亡的,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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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亲属无法探视,但辩护律师有权探视。律师会面时,侦查机构可派人陪同。行政拘留则有明确的探视规定,需预约并在规定时间内探视,可带生活必需品、衣物和食品(需经检查同意),其他物品禁止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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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遵守探望协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方不遵守探望协定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1、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抚养方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请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2、协议离婚双方能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吗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有关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因此孩子的探望权不能被协议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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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抚养方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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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请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2、协议离婚双方能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吗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有关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因此孩子的探望权不能被协议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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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请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2、协议离婚双方能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吗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有关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因此孩子的探望权不能被协议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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