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法院在宣告判决之后才发现有漏罪的情况,需要依照"先并后减"的原则来进行数罪并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判决宣告之后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之人在判决宣告之前仍有未被裁定的犯罪行为存在时,应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新的判决。在此基础上,应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合并,然后再决定执行的具体刑罚。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在法庭案件审理流程上,我们始终坚守着极其严密的纪律与规范,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尽管如此严谨的程序设计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发生错误的潜力。在这种情况下,若有违反既定法律程序的行为出现,亦或是对于裁判结果感到不公平、不合理,作为当事人的你有权依法依规进行上诉,或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监督。此时,若有如下七种具体情形之一者,我们将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2、擅自违规私自处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
4、由于重大过失而造成原告方证据材料遗失、毁坏,并产生了严重后果的;
5、在向审判团或审判委员会报告有关案件信息时,有意掩护关键证据、重大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6、在制作诉讼文件时,故意违背审判团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议,甚至因此导致司法文件主旨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法律允许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做出减刑、假释判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减刑、假释且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若法院发现有未被揭示的犯罪行为存在,应当依照刑法规定,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而如若在已经执行刑罚期间内发现了新的罪行,则应对其进行单独审判,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将之前与之后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合并,最终确定应当执行的刑期这种处理方式旨在保证刑罚的公正性以及连贯性,既能够对已经查明的罪行进行惩处,同时也能防止漏罪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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