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对销售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造成了当事人不可逆转的重度残疾;
其次,有三人及以上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重伤级别;
再次,有同样数量和级别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最后,有十人及以上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轻伤级别,以及有五人及以上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二、什么是生物型人格权
1.保护范围有所不同。人身权益不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人权,还进一步细化为人格权。
其中,人格权是针对人身权益的更具体化及更深层次的延伸。具体的人格权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多种权利类型。人格权作为与民事主体紧密相连且无法分割的权利,自人的诞生之日起便自然而然地拥有,而在人的离世之后则会自动消失。相较之下,人身权益则被视为“财产权”的对应概念,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这是指那些与人的身体无法分离却又缺乏直接经济价值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身份权则是由权利主体基于特定的地位或资格所产生的权利,其存在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身份关系,并且随着该种身份关系的消亡而相应地消失。身份权的主要种类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2.权利性质的差异显著。人格权强调的是个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应当受到社会的充分保护;而人身权则更加关注个体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些关系同样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对销售假药罪的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进行定罪量刑时,需要尤其重视以下几方面:造成诉讼参与人无法恢复至正常水平的严重伤残,即不可逆转的重度残疾;致三名及以上人员遭受严重伤害,即重伤;同等数量与级别下的中度伤残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引发严重功能障碍;以及使十名及以上人员受到轻微伤害,五名及以上人员出现轻度伤残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并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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