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记录会保留多久
关于报警资料的保管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首先是计算机存储方式,即在110指挥中心的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存放,此部分报警资料通常会被保留半年之久。此外,还有另一种属于民警手持的手写登记方式,相较于前者,该类报警信息的保质期可能会长达数年不等。若遇到民警未能当场妥善处理并将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后续处理,那么派出所所产生的接警记录将会进行永恒性的封存与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报案记录笔录根据什么法律要求或公安规定
报案并完成笔录通常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已经正式立案。此种行为仅仅是遵循例行的记录程序,是否能正式立案则需经过上级单位进行审核与审批。在报案之后,不论最终是否能够得以正式立案,公安部门都会通过书面形式向报案者发出相应的告知书。当公安机关接收到案件信息后,经过仔细审查,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符合其管辖权范围内,那么便会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从而正式立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都应依照各自的管辖权限,迅速展开审查工作。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立案;反之,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予立案,同时也会将不予立案的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若控告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首要之处在于移动设备的保存方式,也就是在110指挥中心内的计算机系统里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储存。相比之下,这个部分的报警数据通常都会被持续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长达半年之久。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登记方法,那便是由警察亲手进行填写的手写登记方式,这类警情信息的持久性则与其保存时间息息相关,可以长达数年之久。如果在现场处理过程中,警察无法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并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处理,那么派出所所产生的接警记录将会被永久性地封存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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