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病情符合取保候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患严重病症至无法控制生活的状况时,只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力,就有资格进行取保候审。因此,满足取保候审标准的身体情况必须是极端严重并足以影响日常生活的,并且这种健康问题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增加对社会的威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病情可以取保候审
判断一个人的健康状况能否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标准主要是观察该患者的身体状况是否已经严重到了阻碍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或强制执行刑罚的地步。通常而言,倘若病患患有严重的疾病,以至于自身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她正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是在给自己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那么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
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病患都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具体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法院或检察院手中,他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款规定,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身心状况极度恶化且生活难以自理,只要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对社会造成潜在风险,那么便可为其提供取保候审。在此前提下,申请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身体条件应极为严重以致于直接干扰到正常生活,同时需要保证在获取取保候审之后,上述健康问题也不至于加大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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