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押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规,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将涵盖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选择性地适用附加刑等诸多情况;同时,对于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若在此过程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既不会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且风险可控,亦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其并未排除在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最后能否得到批复仍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看押期间算不算服刑怎么认定
根据我过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间内,可以用以扣减其定罪后可能需要服刑之刑期。若被判处罚金刑,则每羁押一日可折抵两日刑期;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每羁押一日可折抵一日刑期。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司法判决之前,由公安机关暂时性扣押的场所。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亦在此处接受监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入监时,必须凭借送押机关持有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如无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不予接收。服刑,则是指因触犯刑法而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被投入到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进行劳动改造的过程。服刑的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亦可予以相应的折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可抵扣刑期一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可抵扣刑期两天。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涵盖了那些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甚至是附加刑等多种情形,同时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等刑罚并且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适用这一制度。尽管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在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可能性,但是从理论上来讲,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他们就有权提出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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