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必须设立吗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至多存在如下几类无需设立股东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有限责任制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等特定类型。然而,除以上几类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可合法地豁免制定股东大会制度外,其余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均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明确要求设定股东大会,这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规定
对于参与股东大会的参会者,有着以下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第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应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负责召集并担任主持人的角色。其次,倘若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董事会机构,那么股东大会的会议将会一般性地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且由董事长来主持工作。
然而当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或是未能履行其职责时,便将由副董事长来接替他主持工作。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或未尽职责的话,则应当有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推荐出一位董事,由这位董事来上台主持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总共存在以下几种不需要设立股东大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第一种为有限责任制公司;其次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或全资企业等受特定限制的公司形式。然而除了上述依据相关法律得以合法豁免设立股东大会制度的企业类别之外,其他所有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建立起股东大会制度,这是一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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