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后母购置了房产,那么其继子便享有继承权,条件是他们存在抚养与教育方面的密切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子女在继承顺序中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涵盖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群体。这意味着,只要该后母并未在遗嘱中明确阐明其继子不具备继承权益,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该继子可依法获得母亲遗留房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子女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有赡养义务
关于继子女无需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倘若成年的继子女尚未组建自己的家庭或是已经离婚,同时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者失去劳动能力而无法自立生存;其次,对于已经结婚的成年继子女来说,如果他们自身并无经济能力,而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也难以达到当地基础生活水平标准的话,此时也无需承担赡养责任;最后,若继父母存在严重的侵犯子女权益行为,如故意杀害子女、极度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实施性侵等恶劣罪行,这些继子女性质行动将同样消除其赡养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虽成年子女在没有支付赡养费的实力前提下,可获得免除此项义务的殊荣,但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照顾和精神抚慰依然不能推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若该后母购置了房产,那么她的继子将依据特定条件而获得继承权益,这个条件便是他们之间的抚养和教育关系须紧密相连。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子女在财产继承顺序中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此定义内含有对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群体的全覆盖。这就意味着如果该后母尚未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继子无继承权益的话,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该继子有权依法取得母亲遗留房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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