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押金缴给谁交
1.为确保保障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与公正公平,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存入由公安机关专属支配的银行专设帐户之中。
2.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中,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是自愿缴纳保证金作为保障。
3.若取保候审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时,则需主动缴纳保证金以示其诚意与决心;
同时,如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相应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但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二、取保候审押金缴纳多少费用
关于采用担保金方式实施候审保护措施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担保金额的最低起始上限,应该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整数单位;
而如果面临候审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担保金额的最低起始下限则应设定为人民币五百元整。
负责决定的司法机构必须全面权衡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需求,被候审人员所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出合理的担保金额。
针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其他导致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至三倍来确定收取担保金的具体数额标准;
至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担保金额的数额标准确定在人民币两千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范围内。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押金缴给谁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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