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指向公共安全领域,也就是对包括众多不特定人士在内的生命财产可能产生危害的情形。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还是以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技赛事等行为,只要其行为足以严重威胁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即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法益并非仅仅局限于个体的生命健康权益或财产权益,而是更广泛地涉及到了公共安全这一重要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有附带民事赔偿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因在于,尽管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危及公众安全的严重犯罪,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其往往未对相关人员和财产产生直接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因此并不存在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若在危险驾驶过程中,确实导致了国家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那么受害方则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有犯罪客体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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