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性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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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单位资金转用或借予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包括挪用较大金额未归还、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罪行分三个层次:数额较大、巨大及特别巨大,刑期分别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主动归还,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者,可能减轻或免于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性质有哪些

一、挪用资金罪的性质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通常指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出于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转借予他人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性质的行为:

首先,对于挪用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其次,对于挪用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最后,对于挪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挪用资金行为,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区别,具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相应的刑期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案件被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则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者,甚至有可能得到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是什么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究竟为何的问题,普遍观点都倾向于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换言之,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

同时,该罪的成立还需要“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运用了职权方面的便利。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资金罪的性质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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