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犯罪中存在着加重行为。
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名的案件;
3.在拐卖过程中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
4.采用诱骗、强迫手段逼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色情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从事色情活动的行为;
5.出于贩卖之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6.以贩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恶劣行径。这些都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二、拐卖儿童罪有追诉日期吗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的最高额度若是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在经过了五年之后,就不再进行追诉;
而对于那些定罪量刑的最高额度在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则需要在经过十年之后才可以停止追诉;
对于那些定罪量刑的最高额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则需要在经过十五年之后才可以停止追诉;
最后,对于那些定罪量刑的最高额度为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犯罪行为,则需要在经过二十年之后才可以停止追诉。
然而,如果在二十年之后,司法机关仍然认为有必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话,那么就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继续进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拐卖儿童罪有结果加重犯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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