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由谁处理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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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权归人民法院所有。案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实作出公正审判。整个过程中,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危险驾驶罪是由谁处理决定

一、危险驾驶罪是由谁处理决定

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案件,通常会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和取证工作,随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直至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的审判。在这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疑是衡量和裁决此类罪行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列为重点人口

醉驾者被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他们将不被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与被判定为实际刑期相比,缓刑实质上只是暂缓了实际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实际执行意味的服役;

此外,在法庭宣判缓刑之次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释放,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均不得被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是由谁处理决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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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危险驾驶罪的确立过程中,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纲调查之责,其后再由检察院依法发起公诉,经过法院最终裁决。此项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行为者是否存在于道路之上,因醉酒导致驾车、在公路上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技以及严重超速等各种危害性行为,从而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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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笔者认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类人驾驶汽车,肯定为无证驾驶,然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无证驾驶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行为,其实,无证驾驶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大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既然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专业技术类工作,对于无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大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无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立法的初衷。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怎样的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将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所以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多数”是公共交通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即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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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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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由谁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超负荷或超速驾驶及违规运输危险品。此类行为将导致拘役和罚金,车主或管理者亦受罚。若违反其他法律,按较重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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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酒驾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说的酒驾其实应该是醉驾!酒驾不构成犯罪,醉驾才构成犯罪,二者的区别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的。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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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没有出事故一般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没有造成事故,也会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如果没有无证驾驶、酒驾前科等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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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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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危险驾驶罪的裁决一般由国家各级法院负责。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后,会将其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证据并确定犯罪情况,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启动法务程序的关键环节。各级法院将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被告是否犯罪,并据此对被告进行量刑。在整个过程中,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以确保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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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无证驾驶危险驾驶罪判多少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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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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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B2)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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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细节和证据的分析判断。具体来说,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违法案件、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则进行审查起诉,并研究是否提起公诉。而法院则负责审理案件、判定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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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没有驾驶证还能考驾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习期的驾照酒后被注销后,至少半年之后,才可以重新考的。但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扩展资料: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B2)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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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界定危险驾驶罪?
[律师回复]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本罪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表现上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1、“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2、“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二)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三)对象条件本罪的对象是驾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二、如何界定危险驾驶罪如何界定危险驾驶罪主要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二)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四)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根据上文的介绍可以了解到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即无论是飙车还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这样的行为其实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才会将这类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而《刑法》中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获得缓刑是有很大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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