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愿离婚程序中,设立了一个必要的冷静期。有关这个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如下: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了离婚申请之后起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整整30天内,这对夫妇中的任何一位如果觉得自己冲动做出了决定想要后悔的话,他们都有权利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那份已经提交的离婚申请。因此,只要在这30天内有一方进行了撤销申请,那么这份婚姻就依然被法律所认可,他们两位也就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然而,如果在这30天的冷静期中,夫妻双方均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那么也将被视为自动撤销了之前的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双方自愿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公证吗
变更抚养权并非必须由公正机构进行认证。在涉及变更抚养权事宜时,若当事人双方均赞同更改抚养权,那么他们便可共同签署一份内容详实的变更协议以明确变更之情形,而后只需双方签名即能生效;如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共识,那么唯一途径便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来寻求对抚养权进行变更,且在此过程中,无需强制要求变更抚养权协议经过公正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方自愿离婚需要离婚冷静期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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