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给别人用危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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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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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将手机SIM卡交给他人使用存在多重风险。首先,个人隐私可能泄露,因为卡内存储着大量私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其次,若使用者进行非法活动,出借者可能需要承担共同法律责任,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再者,通话、短信或流量的过度使用可能导致额外费用,甚至耗尽预付费余额。最后,若卡被停用而未及时注销,可能损害个人信用评价,影响未来服务权益。
手机卡给别人用危险吗

一、手机卡给别人用危险吗

将移动电话卡交由第三方使用确实潜藏着诸多风险。例如,以下几种情形便有可能出现:

1.易致个人信息外泄。鉴于移动电话卡内置存储着大量关于使用者的私密数据以及重要讯息(如联络人员、通话日志、银行账户等),一旦移动电话卡被歹徒所掌控,用户的隐私权将有可能遭受侵犯的危险。

2.需负上共同法律责任。举例来说,倘若该使用移动电话卡的人士进行非法犯罪行为(比如实施欺诈、传授犯罪手法等),那么,出借此卡给对方的人员或许会依据案情的严重程度而承担相应的共同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将面临刑罚处罚的威胁。

3.通话费用无底洞。假如出借出去的移动电话卡在其使用过程中遭遇大量通话、短消息或者流量消耗现象,那么作为出借者,有可能因此而承受额外的费用负担。更糟糕的情况下,倘若这张卡为预付费品种,的卡内余额有可能瞬间被消耗殆尽。

4.损害个人信用评价。

值得关注的是,若出借之后的移动电话卡发生停用状况且没有及时予以注销,这种不当操作很可能对个人的信用等级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未来享用各类服务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手机卡给别人用犯法责任大吗

针对将手机号码外借他人使用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这一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倘若行为人在明知对方存在犯罪意图或者明显是在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旧向其提供了手机用于联系或操作业务,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就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若行为人在最初并不知晓对方可能涉及的一些犯罪行为,仅仅是出于普通借用关系而借出手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他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更换手机号码时,有以下几个关键事项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务必提前做好相应的通信录信息备份工作,并且在完成变更后立即通知所有与之保持联系的人员。

否则,有可能导致部分亲朋好友遭受欺诈侵害。

其次,为了避免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应该及时解除与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以及各类证券、基金账户之间的关联。

此外,还需对诸如微信、淘宝账号等重要网络账户进行更改绑定操作,同时修改会员身份信息

这样才能防止其他人盗用这些信息来从事非法活动,从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接下来,关于如何妥善处置已废弃的手机卡也是至关重要的话题。

不要轻易地将其丢弃,以免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用于从事欺诈或其他违法活动。

最后,建议您尽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最近的移动营业厅,申请注销原有的手机号码。

此外,在确认自己确实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向法院提出证据要求,如: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手机卡给别人用危险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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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债务危机
债务危机是指一国不能按时偿付其国外债务,包括主权债和私人债务,表现为大量的公共或私人部门无法清偿到期外债,一国被迫要求债务重新安排和国际援助。
国际债务危机的爆发是国内、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外因往往具有不可控性质,且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从根本上说债务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内因,即对国际资本盲目借入、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结果。
国际债务危机的具体表现有
(一)外债规模膨胀
如果把外债视为建设资金的一种来源,就需要确定一个适当的借入规模。因为资金积累主要靠本国的储蓄来实现,外资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且,过多地借债如果缺乏相应的国内资金及其他条件的配合,宏观经济效益就得不到应有的提高,进而可能因沉重的债务负担而导致债务危机。现在国际上一般把偿债率作为控制债务的标准。因为外债的偿还归根到底取决于一国的出口创汇能力,所以举借外债的规模要受制于今后的偿还能力,即扩大出口创汇能力。如果债务增长率持续高于出口增长率,就说明国际资本运动在使用及偿还环节上存在着严重问题。理论上讲,一国应把当年还本付息额对出口收入的比率控制在20%以下,超过此界限,借款国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外债结构不合理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外债结构对债务的变化起着重要作用。外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有:
1、商业贷款比重过大
商业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在经济较好或各方一致看好经济发展时,国际银行就愿意不断地贷款,因此这些国家就可以不断地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来“滚动”发展。但在经济发展中一旦出现某些不稳定因素,如政府的财政赤字、巨额贸易逆差或政局不稳等使市场参与者失去信心,外汇储备不足以偿付到期外债时,汇率就必然大幅度下跌。这时,银行到期再也不愿贷新款了。为偿还到期外债,本来短缺的外汇资金这时反而大规模流出,使危机爆发。
2、外债币种过于集中
如果一国外债集中于一两种币种,汇率风险就会变大,一旦该外币升值,则外债就会增加,增加偿还困难。
3、期限结构不合理
如果短期外债比重过大,超过国际警戒线,或未合理安排偿债期限,都会造成偿债时间集中,若流动性不足以支付到期外债,就会爆发危机。
(三)外债使用不当
借债规模与结构确定后,如何将其投入适当的部门并最大地发挥其使用效益,是偿还债务的最终保证。从长期看,偿债能力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增长率,短期内则取决于它的出口率。所以人们真正担心的不是债务的规模,而是债务的生产能力和创汇能力。许多债务国在大量举债后,没有根据投资额、偿债期限、项目创汇率以及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和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出外债使用走向和偿债战略,不顾国家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的限制,盲目从事大工程建设。由于这类项目耗资金、工期长,短期内很难形成生产能力,创造出足够的外汇,造成债务积累加速。同时,不仅外债用到项目上的资金效率低,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外债根本没有流入到生产领域或用在资本货物的进口方面,而是盲目过量地进口耐用消费品和奢侈品;这必然导致投资率的降低和偿债能力的减弱。而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又是储蓄率降低的原因,使得内部积累能力跟不上资金的增长,进而促使外债的进一步增加。有些国家则是大量借入短期贷款在国内作长期投资,而投资的方向主要又都是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从而形成泡沫经济,一旦泡沫破灭,危机也就来临了。
(四)对外债缺乏宏观上的统一管理和控制
外债管理需要国家对外部债务和资产实行技术和体制方面的管理,提高国际借款的收益,减少外债的风险,使风险和收益达到最圆满的结合。这种有效的管理是避免债务危机的关键所在。其管理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到外债的借、用、还各个环节,需要政府各部门进行政策协调。如果对借用外债管理混乱,多头举债,无节制地引进外资,往往会使债务规模处于失控状态和债务结构趋于非合理化,它妨碍了政府根据实际已经变化了的债务状况对政策进行及时调整,而政府一旦发现政策偏离计划目标过大时,偿债困难往往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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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依照刑法第114和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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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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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危机如何化解?
[律师回复] 一、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做企业,做生意,最直接的一个目的无非是为了营利,为了赚取利润。为此,我们对外会发生很多交易。而我们一旦与其他人、其他企业发生交易,就必然会产生利益保障和债权回收的问题。比如说我们有哪些办法来保障我们的应收帐款是安全的、可回收的,而不要让它变成呆帐、坏帐。办法有很多种,本文谈谈法律上的办法,简单介绍法律上有那些办法来确保我们的债权处于安全状态,以及一旦我们的债权陷于危机之中,我们可以利用哪些法律工具来化解危机。 (一)债权的意思 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2、债权产生的原因债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种:(2)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3、我们在生意中经常会发生的债权主要有: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二)什么是债权危机债权都是有履行期限的,比如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必须在什么时间交货,买受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前付款。期限未到时,不能要求对方交货或者交钱,期限一到,对方就应该交货或交钱。从履行期限这个角度,我们把债权危机分成两类, 第一类:履行期限已过但债权仍未实现,比如付款期已过但还没收到货款。 第二类:履行期限未过但能确定债权的实现会受到阻碍,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明确表示要赖款,或者是因为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又或者是债务人丧失商业信誉。债权危机的发生,将使企业遭受一定的损失,严重的还会导致企业倒闭。所以,做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具有债权危机管理的法律意识。 (三)债权危机管理的三部曲债权危机管理是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它也分为三个步骤: 1、事前管理—债权危机的预防。 2、事中管理—债权危机的应对。 3、事后管理—债权危机的化解。在这几个步骤中,应当说事前管理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能否积极应对危机和有效化解危机,在多数情况下要看债权危机的事前管理是否到位。另要强调的是,三个步骤的罗列,只为强调每个步骤的工作重心,不是指每个步骤截然分开,互不相干,在实务中往往要交叉运用,相得益彰。 二、怎样化解企业债务企业的不良债务,给企业生存发展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也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单一措施无济于事,需要采取多种对策,综合治理。
如何化解企业债权危机?
[律师回复] 一、企业债权危机如何化解做企业,做生意,最直接的一个目的无非是为了营利,为了赚取利润。为此,我们对外会发生很多交易。而我们一旦与其他人、其他企业发生交易,就必然会产生利益保障和债权回收的问题。比如说我们有哪些办法来保障我们的应收帐款是安全的、可回收的,而不要让它变成呆帐、坏帐。办法有很多种,本文谈谈法律上的办法,简单介绍法律上有那些办法来确保我们的债权处于安全状态,以及一旦我们的债权陷于危机之中,我们可以利用哪些法律工具来化解危机。 (一)债权的意思 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2、债权产生的原因债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种:(2)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3、我们在生意中经常会发生的债权主要有: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二)什么是债权危机债权都是有履行期限的,比如买卖双方约定,出卖人必须在什么时间交货,买受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前付款。期限未到时,不能要求对方交货或者交钱,期限一到,对方就应该交货或交钱。从履行期限这个角度,我们把债权危机分成两类, 第一类:履行期限已过但债权仍未实现,比如付款期已过但还没收到货款。 第二类:履行期限未过但能确定债权的实现会受到阻碍,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明确表示要赖款,或者是因为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又或者是债务人丧失商业信誉。债权危机的发生,将使企业遭受一定的损失,严重的还会导致企业倒闭。所以,做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具有债权危机管理的法律意识。 (三)债权危机管理的三部曲债权危机管理是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它也分为三个步骤: 1、事前管理—债权危机的预防。 2、事中管理—债权危机的应对。 3、事后管理—债权危机的化解。在这几个步骤中,应当说事前管理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能否积极应对危机和有效化解危机,在多数情况下要看债权危机的事前管理是否到位。另要强调的是,三个步骤的罗列,只为强调每个步骤的工作重心,不是指每个步骤截然分开,互不相干,在实务中往往要交叉运用,相得益彰。 二、怎样化解企业债务企业的不良债务,给企业生存发展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也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单一措施无济于事,需要采取多种对策,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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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一宗致命交通意外,过错责任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和共同责任,按照其过错比例。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表明,适当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障减少根据过错程度,应当对机动车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流量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77条车辆进出道路以外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参照条例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业主的车司机赔偿的比例的调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非机动车肇事者是直接违反因素的影响,在一宗交通意外,只是减少的驱动程序,由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没有责任,如果该汽车在转弯时速度过快,然后,也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因,机动车辆的司机应承担责任。基于上面的突起,至少负一半或更少的机动车驾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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