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残疾人士抚养监护问题时,若亲近的直系亲属之间发生争执,首先应该倡导协商机制,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旨在最大化维护残疾人士的各项合法权益。若经过谈判无法达成共识,则应转交至残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中进行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倘若对该指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构明确监护权的归属。在这个过程中,监护员的选择范围将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兄弟姐妹等人。换句话说,如果上一顺位的人员在监护能力方面存在缺陷或其情况明显不适合被监护者,那么法院将考虑选择下一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残疾人监护人更改要什么手续
对于持有残疾证件的人士而言,其监护人资格的变更优先级依次序为:
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其他亲近之人、日常往来频繁的亲戚朋友以及残疾人所在的工作或居住场所所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庄村民自治机构乃至当地民政部门。相关方需向负责核发该残疾证件的民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如若在变更过程中出现异议,可选择上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并直接确定监护权归属。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残疾人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不愿做监护人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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