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有次数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项较长时限不能逾越十二个月份。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说明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的限定条件,然而,从法规规定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只要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间自我宣告执行完毕之后,就应该即时地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预设措施。换句话说,假如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同一起案件中接受取保候审的期限未超出十二个月的话,他们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受次数限制的。但是,若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取保候审,同时重新审视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因此,尽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的上限,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再次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完全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具有诸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是否有次数限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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