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是两个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拐卖人口乃严重刑事犯罪行径,通常将其化作一项犯罪指控。此条款明确划定了拐卖人口罪的构成要素、量刑准则及其加重情况。倘若一方实施了拐骗、捆绑、收购、贩运、输送及转运妇孺等人口的任何一种行为,且带有以贩卖为唯一目的时,则该行为即可判定为拐卖人口罪。然而,若在拐卖过程中,罪犯又实施了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对被拐卖者实施性侵、引诱或强制妇女卖淫、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绑架妇孺等,这些行为有可能被单独作为犯罪指控,如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绑架罪等。尽管这些行为与拐卖人口密切相关,但依照刑法规定,它们均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可单独定罪。因此,拐卖人口既可作为单一罪名,亦可因伴生的其他犯罪行为而构成多项罪名。究竟是否构成多项罪名,需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而定。若案件涉及到上述所提及的加重情况,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多项罪名,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未成功怎么处罚
对于拐卖妇孺未遂者,其量刑标准应参考刑法所制定的关于犯罪既遂的相关规定,适当予以减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存在法定加重情节,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同时在罚金或没收财产上加重处罚;针对情节极其恶劣者,处以极刑——死刑,同时课以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明确规定,拐卖人口乃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此罪的完整构成要素涵盖了拐骗、绑架、交易以及运输等多个环节,且必须以实施贩卖为最终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如若在拐卖过程中还涉及到强奸、强制性卖淫以及绑架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具备独立定罪的法律依据。拐卖人口所犯罪行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罪名进行审判,同时也可能因为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而构成多重罪名,具体情况则需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加以判断。对于那些涉及到加重情节的案件,可能会被判定为多项罪名,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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