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日期折抵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换言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裁决有罪并处以管制处罚,那么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每一天都将被视为已服满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每两天则可视为已服满一天的刑期。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可以被视为已经服过的刑期进行折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日期未到可以换成别的吗
在取保候审撤销与变更的表述方法上,以及原因陈述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要因素便是相关人员无需再受到刑事追责;
其次是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了所设定的最长期限;
再次是如果发现原来采用的取保候审策略并不合适,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又如,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病却无法医治时,亦应解除其取保候审措施;还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已经被逮捕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议结束;若被告人为孕妇、哺乳期女性,且案件尚处在审判过程中;若是被告人为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并独自适用附加刑,而判决结果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或者已经被逮捕的被告人人在司法鉴定中,案件尚未审结,但法定期限已满的;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幸离世后,便应当考虑撤销取保候审。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是被保释的担保人或者说保护对象,假如保护对象本身已然消失无踪,那么取保候审措施自然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及必要性,理当予以撤销变更。而当保释人也身亡、重伤成型,甚至是其他原因导致丧失担保能力时,同样需要考虑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理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刑期抵扣。简单地说,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管制刑罚,他们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每一个日子都会被视为已经服完一整天的刑期。然而,对于被判处在拘役或有期徒刑期间的罪犯而言,他们在监视居住时期内的每两个日夜,就相当于已经服完了一天的刑期。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可以被视作已经服过的刑期进行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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