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取保候审构成什么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司法工作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监管制度,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或受刑人私自释放,则应被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如若因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或受刑人逃离,将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此所提及的“违法取保候审”,通常是指在执行法律程序方面出现违规现象,对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实施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种情况可能与司法工作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有关,但要判定是否构成以上两项罪名,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例如,如果司法工作者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擅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且此举导致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逃逸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然而,如果司法工作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但随后发现该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除非司法工作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否则一般不会被视为犯罪。总而言之,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如果司法工作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很可能会触犯相关罪名。反之,如果只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做出了不当决定,一般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法取保候审规定如何处理
若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措施。具体的处置方法可能涉及撤销原先的取保候审决定、责令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申请、对违法行为的保证人处以惩罚等多种方式。
此外,对于因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亦可依法主张赔偿权益。
至于最终的处置手段与赔偿义务,则需依据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裁定并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倘若违反监管措施,擅自释放被羁押之人,将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如果由于其严重渎职行为导致在押人员成功逃脱,那么就会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至于“违法取保候审”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决定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从而导致嫌疑人逃逸或者产生了其他严重后果,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下失职罪。然而,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并且没有其他任何违法行为,即便他们的决策存在失误,通常也不会被视为犯罪。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