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针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为民事责任形式。这其中,包括了责令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支付赔偿金等具体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属于非物质性的责任承担方式,而赔偿损失则属于具有财产性质的责任形式。同时,对于实际发生的肖像权侵害案件中所遭受的损失而言,通常表现为对受害者的精神补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依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侵权方的过失程度及其所导致的严重性,除非法律另行做出特别规定;其次,侵权行为实施的手段、场所、情境以及行为模式等具体情节;再次,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后果;此外,还需考虑到侵权方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收益状况;最后,还需要结合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依照法律严谨的定义,若存在如下任一种状况,便可以判定为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首先,在无任何合法理由阻断的前提下,未获肖像权所有者准许而对其肖像进行利用和展现的行为;
其次,未经本人许可私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持有他人照片)以及在没有获得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创作并独自收藏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换言之,这对摄影师而言相当于秘密拍摄他人照片的行为;
最后,以恶意诽谤、涂抹等方式污损他人肖像,都是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我国境内,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主要采取的是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包含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停止侵害”,即未经本人同意,停止使用他人肖像;其次视情况而定是否需要“消除影响”,以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另外还有“赔礼道歉”的义务;最后就是向受害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前三项责任均属于非物质性的补偿措施,而“赔偿金”则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会综合考虑到侵权行为的过失程度、严重性、实施手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收益以及侵权者的经济实力与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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