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是好事吗
检察院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局,这可能代表着现有证据尚显不足,无法进行逮捕。因此,必须进一步补充侦查以满足起诉的最低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地方,可以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取证,或者直接由检察院自身展开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把案子交到法院多久能判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起诉至本院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予以裁决,通常情况下,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若案情复杂且具有重大敏感性,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然而,实际案件审理流程从检察院移交至法院,往往需要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间范围,平均耗时为一个月左右。审查起诉作为重要的诉讼环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位置至关重要,并扮演着连接前后两个环节的桥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检察院决定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审理这一情况,这实际上意味着现有的证据无法支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来达到足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有权自主决定是将案子交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是自身展开独立调查,无论如何,他们都必须确保所采取的行动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所设定的最严格的指控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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