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抚养权能不能不让对方探望小孩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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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拥有抚养权不意味着可剥夺对方探视权。离婚后,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不得拒绝另一方探望。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间固有的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便子女被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共同子女。因此,不得阻碍对方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除非存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特殊情形,如虐待孩子,方可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起诉抚养权能不能不让对方探望小孩

一、起诉抚养权能不能不让对方探望小孩

拥有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对方的探视机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离婚之后,承担直接养育子女责任的一方并不能够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的权益;

其次,探望权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固有的身份关系,并且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法定权利;

最后,即便离婚后的子女被其中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他们仍然属于父母共同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与子女关系以及子女抚养争议的基本准则。因此,即使在离婚后由您亲自抚养孩子,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均享有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除非存在某些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特殊情形,例如存在虐待孩子等恶劣行径,此时才可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起诉抚养权一方不出庭还会开庭吗

在被告被合法地传唤至法庭后,如果他未能给出任何合理的原因就拒绝出席诉讼程序,那么这一行为不会妨碍到案件的正常审判流程。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缺席判决。

此外,法院在决定儿童抚养权问题时,通常是根据孩子的健康成长需求来综合考量的。对于2周岁以下的幼儿,他们的抚养权通常会授予母亲。而对于2周岁以上但仍属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如果其已经长期与某方共同生活并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那么一旦更换生活环境将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法院会优先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该方。为了证明孩子已经适应并习惯了与某方共同生活,避免因父母离婚而导致孩子面临巨大的生活变动,可以提供诸如孩子的生活照片、学习录像等相关证据。当孩子年满10周岁时,法院还需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意愿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持有抚养权并不代表着可以擅自剥夺对方的探视权益。在夫妻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作为承担抚育职责的那一方是无权拒绝另一方进行探访的。因为探视权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所特有的身份权利,它得到了法律法规的坚决保护。即使子女由某一方直接负责抚养,他/她仍然是双方共有的子女。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来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同样享有探望权,除非出现了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例如虐待孩子等行为,才能够依照法律程序终止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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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怎么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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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增加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抚养权的约束。但从其本身权利的内容来看,法律规定了时间、方式,在这一时间段来说探望权优先于抚养权,抚养权应当服从于探望权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探望权在探望时间里的优先性,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子女需上课外辅导班、有事外出等理由干扰探望权的行使。
二、探望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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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子女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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