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辱骂诽谤罪立案标准
首先,同一份诽谤性的信息在实际接收、浏览数量累计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的频次已经达到了五百次以上者;
其次,由于该诽谤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及其近亲之间出现了严重程度不等的心理困扰乃至精神失常现象,甚至出现了自残或自杀的致命后果者;
第三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曾经因为诽谤罪名而遭受过行政处分,然而再次实施此类行为并且情节更为严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辱骂诽谤罪怎么发律师函
关于撰写和发送针对侮辱诽谤行为的律师函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要工作是搜集所有能够证实对方实施了侮辱不法行为的证据,例如社交媒体上的评论记录以及私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
其次,您需要聘请一位资深的律师来代表您处理此案,并将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提交给该律师;
最后,由这位律师根据您提供的证据,精心起草一份正式的律师函,并将其发送至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当事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关于侮辱诽谤罪的立案基准,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考虑:首先,实施的诽谤信息须已被实际接收或访问超过五千次,或者累计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其次,该种诽谤行径所引发的后果必须使得受害者或其亲属遭受严重的心理困扰,乃至精神失常,甚至可能导致他们采取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来应对;最后,犯罪嫌疑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实施了同样性质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即可启动立案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