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具体范围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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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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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则至少需五名董事,最多十九名。每公司应设董事长和若干副董事长,产生方式由章程规定,通常经董事会全体投票决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对内统一管理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业务决策和实施。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出并履行职责。
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具体范围是多少

一、公司法董事会人数的具体范围是多少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有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人数范围在三人至上十三人之间;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章程规定,则需要任命五名以上但不超过十九名的董事会成员

此外,为了确保公司管理的顺畅进行,每家公司都有必要设立一位董事长以及数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均由各公司的章程具体制定。通常情况下,这些职务的任命都需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公开投票作出决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对内部各项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也是对外所代表的公司总体业务决策及业务实施的权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选出并由他们来履行职责。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公司法董事长职责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参与各项民事行为,对企业的生产、运营及管理工作负有全盘领导之责,同时也需接受本企业所有员工以及相关机构的严格监督;

(二)如因特定事宜无法亲自履行职责时,可依法委托他人代理

(三)原则上,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兼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职务;

(四)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企业行使权力的特殊身份,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五)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类文件均被视为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应在三至十三人之间;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董事会成员的最低人数要求为五人,最多可达十九人。每个公司都应当设立董事长以及若干名副董事长,具体的产生方式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投票表决来确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内部事务的统一管理,同时也代表着公司在外部业务决策及执行方面的权威性。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与任命均由股东大会进行,他们将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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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合同的效力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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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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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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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合同的相关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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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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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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