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有保障并维护被监护人之身心健康、膳食起居方面的重任;
2、履行对被监护人所拥有财产的监督与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被监护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以及在其正当权益遭受威胁或与他人产生争议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及诉讼代理服务;
3、在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管理中,需注重对其品格和思想教育,若被监护人因其过错而触犯了法律法规,依法应对该等行为负责,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4、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确保未成年人或者其他受监护对象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未成年人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渠道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未成年人在没有合理缘由的情况下遭到学校的开除学籍处理,此时他们可以向相关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寻求帮助与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未成年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某些单位雇佣为童工,那么他们可以向相关的劳动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犯时,他们应当立即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报案,以便警方能够及时采取行动,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责;
最后,如果未成年人遭遇到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所导致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以及非法搜查等行为,他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在家庭环境中遭受了虐待,他们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1.全力保证被监护人人身及心理的健康状况,精心照料其日常起居生活;2.认真负责地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事宜,全权代表他们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3.高度重视对被监护人的品德与思想教育工作,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我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4.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以期推动被监护人能够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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