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取保候审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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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现行法律,常规刑事案件需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流程。若侦查机构认为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标准或无需刑罚,可决定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但情节轻微,也可决定搁置不提交法院。案件移交检察院时,公诉部门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情,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派出所取保候审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一、派出所取保候审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常规性刑事案件,需依次经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完成之后再将其递交至法院进行审理的流程。在此过程中,若侦查机构经过全面调查与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涉案人士所涉及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标准或者无需施以刑罚处罚,那么他们便有权决定不再将案子移送给检察院;同样地,一旦检察院依据已掌握的证据与事实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查,如果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但是其情节轻微不足以达到判处刑罚的程度,那么检察院亦有权力决定将此案件暂时搁置而不予向法官提交。

当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且对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而深入的了解。按照正规的执法程序而言,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接收到由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应的卷宗资料后,便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工作,针对案件的各项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调查与了解。

此外,他们还必须向犯罪嫌人明确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派出所取保期间签了认罪认罚会不会被收监

是的,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将会遵照速裁程序来进行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且如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于法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并且明确表示接受检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法庭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对这些案件进行适当从宽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须遵循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检察院展开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展开审判这三个阶段的法定程序。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认为该行为无需受到刑事处罚,他们有权决定不予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处理。同样地,当检察院经过审查后确认犯罪事实存在,但是情节较为轻微时,他们亦有权力决定暂时搁置此案,而不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正式移交至检察院之际,公诉部门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向其详细解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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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打官司二审了,请问二审书面审理流程是什么样子的呢?有没有人可以说一下给我解释一下?
[律师回复] 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而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里所说的“径行判决、裁定”的前提条件包括:
1、阅卷和调查;
2、询问当事人;
3、事实核对清楚;
4、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其中,调查、询问当事人就已经超出了书面审理的界限,这些内容显然比单纯的书面审理要复杂得多。
因此,“径行判决、裁定”是不能和“书面审理”划等号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意见对于二审中撤回起诉的规定仅明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191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二审中当事人的确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但结合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及程序体系,这个撤回起诉的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条件的。
首先,《民诉意见》第191条前半段规定了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撤诉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且必须是“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这表明二审中的撤诉不同于一审,不仅需要符合一审中的各项撤诉条件(如不得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还特别指出必须是因双方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前述案例中,二审法院仅引用民诉法第131条第一款 内容而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明显法律依据不足。
其次,从法条间的关系来分析,第131条位于《民诉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是对普通程序第一审中原告撤诉的规定。该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中仅对第二审当事人撤回上诉作出了规定,而对撤回起诉的情况并无提及。出于以下考虑,笔者认为即使有第157条 作为补充条款兜底,仍然不能就此认为对二审中的撤回起诉一事可以引用第131条的相关规定。因对于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情况,已有《民诉意见》第191条特别对此做了说明,依照“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的原则,该情况就不应再归属于《民诉法》第157条所说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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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派出所签字吗
办理取保候审应当是公安局局长签字批准,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法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签字,检察院责令取保候审的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签字,公安机关责令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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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开庭流程如何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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