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一个男孩,十岁,离婚怎么判?
在涉及离婚事宜时,如果所涉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双方面临着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举棋不定的情况时,必须给予这一年龄段子女应有的尊重和理解。
由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间接表现出较为明确的自我独立意识及认知水平,关于抚养权的确立问题与其个人权益密切相连,为了能够更为适宜地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故应尊重并遵循他们的个人意愿。除此之外,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上,父母双方均有权要求直接抚养。如其中一方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可优先获得抚养权:首先,该人已经实施了男性结扎手术,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其次,该子女长时间与他共同生活,若换个新的生活环境可能会明显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育;再次,该人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拥有多个子女;
最后,该子女在与他共同生活期间,得到良好的培养和关爱,而对方存在患有长期不易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存在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其他严重疾病等不可忽视的情况,不宜共同照顾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双方一方私自卖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出售属于两人共有所有的房地产。若有一方未经过另一半的许可就将处于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只要第三者以合理价格进行购买,支付了公正的交易价款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手续,那么他所购置的房产就是合法有效的,并由此获得了这处地产的所有权。
然而,对于这一处置行为,另一半有权提出异议和追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夫妻面临离婚之际,若子女年满十周岁,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应对子女的个人意愿予以充分尊重,从而确定子女将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此外,作为父母双方,在此阶段内皆有权申请享有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尤其是在其中一方出现诸如失去生育能力、子女长时间居住在其处等等特殊状况时,可以依法优先获得抚养权资格。反之,倘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因素,那么他们便不适合共同承担起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最终裁定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应当全面衡量并关注子女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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