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行政机关申请答复有时间规定吗
当各级行政机关收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若能立即给出回复的,应即刻予以明确回应。倘若行政机关无法立即给予答复的,则应在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解答;若需延迟答复期限的,必须得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管负责人的批准并且事先向申请人作出说明。所延长的日期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
向地方政府机关提交不实的文件资料以规避合理的行政处罚,此种行为明显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令的明确规定,这类涉嫌违法之举应当由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机构采取相应行动,对涉事的企业、团体或是个人进行相应的惩戒教育。
具体来说,警方有权利赋予涉案人五天至十天的短期拘役期,并且还可以对他们施加总计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当各级别行政机构接收到来自公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能够立即进行回复的事项,应当立即给予明确的回复。而对暂时无法即时回应的情况,则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解答;如果需要进一步延长回答期限的话,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获得主管负责人的批准,并且在此之前向申请人提前告知相关情况,同时,延长的期限总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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