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度中,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透过变更监护人等特定方式寻求解脱离前监护人物种,以便于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权益。鉴于监护的本质系专门针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受到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人士而设立,因此,一旦被监护对象获致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便应当自动解除监护关系。在此过程中,监护关系的解除缘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成年人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或者原先承担监护责任之监护人及被监护人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将自动解除其之间所存在的监护关系,无需经过任何特定的法律程序去解除。
然而,若欲解除原患有精神疾病之人的监护关系,则须通过专属的民事诉讼特殊程序方能实现撤销原监护人的权利。
其次,倘若监护人由于诸如丧失监护能力、不尽责或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原因,需要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体或组织启动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以撤销原监护人,并重新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未满18岁诈骗要坐牢吗
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诈骗罪案件中,相关法律要求我们必须从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里主要参考了几个关键因素,包括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和采取的手段等等。
首先,要明确的是,诈骗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的话,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可能会被并处或者单独罚款。当诈骗金额达到巨大级别,同时还存在如多次骗取等其它严重情节时,嫌疑人将会面对更长时间的监禁,即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并处罚款以示惩戒。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执法公正,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标。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未成年人群体,他们有权利用一定的法定途径例如更改合法监护人等,从而摆脱现有的监护关系,进而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监护制度其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因各种原因暂时失去或难以全面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能力的人士。当被监护人在成年后恢复了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将自然而然地终止。监护关系的解除可能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未成年人达到法定年龄或者原监护人不幸离世,监护关系会自动解除;其次,如果被监护人为精神疾病患者,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最后,若监护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了监护能力、未能尽到应尽的职责或者对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更换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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