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前保全是什么意思
在相关案件提交诉讼之前,诉前保全财产是非常必要的程序。这种做法源于紧迫性的需要,如果未能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将面临严重的损害风险。因此,诉前保全的核心内容在于需要在正式起诉之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明确的申请书,并希望获得人民法院的积极响应,对相关财产实施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起诉前保全财产程序怎么走
其申请程序如下:当涉诉自然人或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实施财产保全时,此乃其合法权益;而在启动诉讼保全之诉讼过程中,务必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担保措施,此乃其法定义务。若涉诉当事人的申请能够满足诉讼保全所设定的各项规定条件且已递交担保,则人民法院均需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
然而,在决定是否启动诉讼保全之时,人民法院无需自行展开调查工作,但仍应对涉诉当事人的申请内容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诉讼保全通常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发起诉讼后却尚未得到判决结果或于起诉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该项申请。若以口头形式提出者,则人民法院需要予以详细记录并附卷备查,同时要求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书与相关笔录中应明确记载请求诉讼保全的缘由,以及保全的标的物或相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及其所在位置。对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报送的案件材料之前,若发现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出售或破坏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应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在判决生效之后直至判决执行之前,若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出售或破坏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亦可依据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诉前保全乃是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为了预防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害或者在后续追偿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无法挽回,向法院请求采取一系列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该项制度的主旨就在于及时、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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