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追偿算不算出险
在交通事件发生后,若交管部门已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证书,则该行为即视为已启动代位求偿程序,将被记入出险记录之中。如车主成功领取由其所投保之保险机构提供的商业险赔偿款项,即可视为一次出险经历。
然而,无责情况下的代为追偿并非车主本身所引起的出险,而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此项责任应当归结于肇事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追偿算出险吗
在发生交通意外之后,如果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开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代位索赔便应当视为一次有效的出险纪录。无论车主是否能够从其所投保的保险商处领取到商业险项下的赔偿金,这都将被视作为一次理应计入其出险次数的事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责代位追偿并不是车主本人的出险行为,而是缘于对方的过失与责任,所以应归类为对方车辆的出险记录。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倘若交管部门已经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证书,那么这就被视为是启动了追索赔偿程序的标志,并且将该事件记录在保险机构的出险记录之中。当车主成功地从商业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时,这就算作是一次出险行为。然而,如果在无责的情况下,代位追偿并非由于车主自身的原因所引发,那么理应由责任人来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而责任的归属则应当归咎于肇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