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众所周知,一个完整的户口簿,通常会在其中关于身份信息的婚姻状况一栏中,仅有四种情况被允许显示:即在他/她未曾结婚之前,显示为未婚;合法婚姻缔结之后,显示为已婚;如果实质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则显示为离异;若配偶不幸去世,则显示为丧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经历过多次婚姻和离婚手续后再次步入新的婚姻殿堂,这名人士的户口本也只会被标记为“已婚”状态——这种显示方式之所以受到如此严格的统一限制,大抵源于户籍管理系统并无足够能力自动更新嫁娶信息,而是需由个人主动进行申报。接着我们要谈及的是,当某位居民在离婚后再度选择新对象并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甚至可能会导致最终的婚姻破裂收场。在此过程之中,尽管对方可能经历了多次婚姻变动并且进行了相应的离婚手续办理,但其户口簿上所呈现出的婚姻状态仍然仅仅限于“离婚”或者“离异”两种——与之类似,无论对方是否经历了不止一次的婚姻变化,他们的户口本也无法准确地显示“再婚”“三婚”或是“第二次离婚”甚至“第三次离婚”等概念。
《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二婚户口本显示离婚再登记可以不用带离婚证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户口本上备注过离婚情况的内地居民再次进行婚姻登记时必须携带离婚证书以备证实。
而具体到日常实践过程中,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需提供本人书写并签名确认的“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户口簿所列婚姻状况仅包括以下四种情况:未婚状态、已婚状态、离异状态和丧偶状态。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经历过若干次婚姻转变,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始终只会被标记为“已婚”。若在离婚之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亦不会发生改变,仍然会显示为“离婚”或者“离异”。因此,户口簿并不能准确反映出诸如“再婚”、“三婚”甚至是多次离婚等复杂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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