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区别
在此,我们所谈论的专利申请人,即是那些对某项发明或者创新向专利局提起申请并希望获得专利授权的人士。在大多数情形中,这通常指的就是发明者、设计师以及专利申请人相互重合的情况。
然而,在下述几种特定条件下,专利申请人可能会成为发明者和设计师之外的其他人员:
首先,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签订正式合同从发明者或设计师手中获得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限,随后再进行专利申请工作;
其次,当发明者及设计者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如果他们决定转让自己的专利申请权益,那么必须按照规定将相关转让协议递交给专利局备案,而且只有经过专利局将该协议登记注册后方能发生效力;
再次,当发明者或设计师去世以后,其发明或设计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相应的专利申请权限;
最后,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可能会直接授予发明者和设计师以外的其他人员以专利申请权力,例如涉及到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中,申请人为发明者和设计师所在机构。故此,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并非完全等同,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二、专利申请人有前后顺序吗
关于申请者或更确切地讲,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中的位次问题,这并不是按照某种特定顺序进行排序的;如果各参与方之间并未就专利权所占份额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一专利权便会由多个共同申请人共享持有,并且每位申请人所享有的份额相等。
然而,发明者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发明人必须由个人来承担这一角色,不得是任何公司、组织或者其他形式的团体,而且他们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排位也不会有任何固定的规则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申请人,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士,这通常是指某项创新技术的发明人员或设计专家。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之下,比如第三方中介机构得到了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益被转让出去、当发明人员或设计专家离世时的遗产继承,又或者是涉及到特定职责范围内的创造发明等情形,那么专利申请人就有可能并非最初的发明者或设计者本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专利申请人并不总是与专利发明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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