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系因受胁迫而缔结之婚姻关系,则受胁迫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然而,此类请求必须在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对于遭非法拘禁之人身自由予限者,同样享有撤销婚姻之权利;要求撤销婚姻者需于其人身自由得到恢复之后,亦即一年内提出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因胁迫结婚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若因受到外界压力而被动缔结的婚姻关系,对应方应于结婚登记之日算起的一年之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对于那些遭到非法权限或人身拘束威胁下被迫结婚者而言,其提出的撤销婚姻请求则需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同样时间段内完成。超出此界限而未及时提出的撤销请求,将按照国家规定被认定为有效婚姻。以下详细解析几个关键点:
1.所有因违反本人意愿、有悖于公认婚姻自由原则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均属可撤销范畴。这类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势干涉与交易婚姻等类型。
2.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此类婚姻结合具备实质性的婚姻形态及存在感,但并非当然具有永久效力。
3.依据现行法规,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尚属相对无效,其效力始终受到一定期限性的制约。法律赋予受压迫方重新选择的机会,然而这种选择权的使用同样伴随着时间限制。受压迫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的第一年内进行申请。对于那些被迫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其相应的婚姻撤销请求必须在重获自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倘若一方因遭受威胁压迫而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撤销这段婚姻。然而,此类申请必须在施加威胁行为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进行提交。倘若某个人的身体自由遭到了非法剥夺,同样拥有寻求婚姻撤销的权利。待其恢复身心自由权利的那一刻起的一年间,均可向相应司法部门提出婚姻撤销的申请。因此,对于那些由于受到威胁压迫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缔结婚姻的人士而言,他们享有在特定时间段内申请撤销婚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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