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明知如何认定
其次,从明知的本质特性来看,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识,同时也是帮信罪行为人所具备的客观认知。
最后,从明知的深度和广度来看,明知应当是一种确定无疑的认知,如果仅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怀疑或是模糊地知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这样的情况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中所要求的明知。因此,帮信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或者说是高度可能性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明知认定怎么判
关于对此案中“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中“明知”的判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帮信”罪行中的“明知”应当属于概括性故意中的明知,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明确的认知,然而,这种行为具体构成何种罪名却并未做严格要求;
其次,从明知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识,同时也是“帮信”罪行行为人的客观认知;
最后,从明知的程度来看,它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倘若仅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怀疑或是模糊地知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行中的明知。因此,“帮信”罪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或者说是高度可能性的明知。
关于“帮信”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第二,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故意的,这是因为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没有加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了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然是故意的,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
第三,侵害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主观层面观察,帮信罪行为人的“明知”是概括性的认知,这意味着其对受助者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理解,但是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却并不受到限制。这种理解既要符合实际情况又要具有客观性,需要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而不仅仅是基于合理怀疑或者模糊的认知。因此,帮信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必须是高度可能性的明确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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