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需要什么资料
在提起诉讼时所需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本案被告人数的数目,当事人必须撰写够份数的起诉状;
第二,需要提供原件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的与起诉状内容相符的复制件,以证实其作为原告出庭的资格条件;
第三,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依据,例如各类合同以及协议等相关文件及凭证均须一并作出呈示。在此过程中,起诉者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的数量制作副本,以保证权利禁限得到充分保证和尊重。针对确实有书写难度的情况,也可选择以口头形式提出起诉,但必须被记录在案并通知到对方当事人。以上所述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遵照各地司法机构的法律程序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打官司需要欠条原件吗
在通过诉讼途径追偿债务的过程中,欠条原件在作为关键证据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这并不代表原件就是不可或缺的。在某些情况下,仅有欠条的复印件亦可进行庭审,此时可能需要借助于其他各类相应的补充证据,例如银行存款转账记录,或者具有可靠依据的证人证言等等。然而,相较而言,持有欠条原件往往能够更加有效地证实债权的真实性。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欠条原件被普遍认为是更为直接且具备更高说服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在提出诉讼之前,请务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首先,按照被告人数的需求撰写起诉书,内容应详尽而准确;其次,需提供能够证明您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始文件或者经由公证部门认证过的副本材料;最后,应提交能支撑起您的诉讼主张的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文件和凭证。关于起诉方式的选择,您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口头起诉,则必须将其详细记录下来并且及时通知到对方当事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请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