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借款由谁还款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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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否可以向未成年人追偿债务,需视情况而定。若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且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可向个人追偿。但若未成年人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欠款问题需考虑欠款原因和金额,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与义务。
未成年借款由谁还款法律依据

一、未成年借款由谁还款法律依据

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若涉及到年龄在十六周岁及以上、但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主张其自身劳动所得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则应视为该公民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受民事责任,可以向其个人追偿债务

然而另一方面,对于年龄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此在涉及到欠款问题时,需根据欠款的缘由以及金额等因素,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未成年借款违法吗

1.未满法定成年年龄(即八岁)的未成年人无法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款方。

2.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如已建立了稳定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被认定为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可参照成年人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交易。

3.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和社会经验不足,缺乏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法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出借方或担保方,同时,他们签署的任何借款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4.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有稳定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他们被视为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并且他们所出具的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亦合法有效。只要借款方或债务方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借贷关系便得以成立,相应的借条也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是否有权对未成年人实施债务追偿,这须要根据具体情境来做出判断。假使未成年人年岁达到16周岁并且其劳动收入成为日常生活的主要资助来源时,他们便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地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这类未成年债务人,我们就有权利向他们本人进行债务追偿。然而,如果未成年人年龄尚未超过10周岁的话,依照法律规定,他们是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处理借款问题上,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导致借款出现的原因以及借款的具体额数,并且只能委托法定代理人代替他们行使相关的民事权益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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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就要开始计算逾期履行的利息。至于计算至何时,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认定截止日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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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已支付的超过24但少于36的部分不予退还,超过36部分可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返还。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利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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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即当事人可以向要求被告支付约定在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为防止高利贷等不法行为,损害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故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超出24且低于36的年利率部分不要求退还,但未支付的在审理阶段也最多只会支持24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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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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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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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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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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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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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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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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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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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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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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